通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索引号:530423-005444-20160115-0004      发布时间:2016-01-15 18:51:28      修改时间:2016-01-18 15: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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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通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08年7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通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通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要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三、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编委统一管理,本级机构和编制总量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县编委是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管理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
五、县编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委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事劳动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编委办专职副主任担任。
六、县编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拟定本县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乡镇党委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县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调整,协调县级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权划分。
(四)负责管理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全县党政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县级机关各部门内设股所级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调整。
(五)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计划(增人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八)听取和审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督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办事机构
七、通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委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领导下,承担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县编委会议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县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县编委报告工作。
八、县编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通海县实际,研究提出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指示,做好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编制配备和机构调整。负责审核提出县级、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总额的意见。
(三)起草县级、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分配市编委下达的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计划(增人计划),审核编制限额内实发工资人数。
(六)负责监督、检查县乡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县编委报告,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受理“12310”机构编制投诉举报电话案件的查处和答复。
(七)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搜集整理机构编制信息、资料和立卷建档工作。
(八)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
(九)负责与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九、县编委实行委员会制和编委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由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分为:委员会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
十、委员会会议由县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由县编委全体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按规定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或需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县级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县级各部门和乡镇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全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听取和审议县编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十一、专题办公会议由县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协助分管县编委办的编委领导,县编委办主任、专职副主任组成。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研究机构编制专项工作。
十二、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县编委办主任、专职副主任和县编委办相关人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县编委授权管理事项和审议相关议题。
第五章 报批程序和行文制度
十三、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科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县编委审议,并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以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编委名义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编委批准。依法设置的工作部门,需向县人大报告。
十四、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县编委审议,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编委名义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股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由县编委审议,按程序报市编委审批。
十五、全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之间重大职责权限的调整与划分,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县编委审批,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或县编委名义行文。
十六、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县编委审批,以县委名义或县编委名义行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由县编委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或县编委会名义行文。
十七、县编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会议纪要, 以及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及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职能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的,由县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十八、经县编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内设股所级机构以及人员编制的调整及名称的变更和乡镇股所级单位的设置、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分配,下达市核定给我县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各类单列编制、专项编制以及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增人计划)等县编委授权办公室直接处理的事项,以县编委办名义行文,由县编委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 政务公开
十九、信息公开。把机构编制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指南、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机构编制信息在网上公开,逐步将职位、所占编制类别、进入现单位时间、进入渠道、在编情况等基本信息(除国家明确规定保密或暂缓公开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外),通过互联网络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编制”,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程序公开。凡涉及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与调整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工作流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注销工作流程及县编委办公文处理程序流程,凡编办自身应履行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
二十一、结果公开。经县编委会研究决定的设立、变更、注销、增加编制等事项向外界公布,为群众及时了解机构编制新动向、新情况提供便利。各部门上报的请求事项,经县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不予批准的,及时向单位反馈、说明情况,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七章 工作纪律
二十二、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实行“三个一”的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制度。即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经县编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县编委办一个部门承办;县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统一由县编委办一家行文。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二十三、各乡镇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向县编委专文请示,由编委办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请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提请党委、政府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它部门的文件一律不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二十四、严格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批复,各乡镇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编委办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擅自增设机构、调整体制、调整职能和增加编制等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五、本规则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5年4月13日县编委通过的《通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通海县编委办公室 发布人:金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