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530423-003721-20170208-0005      发布时间:2017-02-08 15:49:44      修改时间:2017-02-08 1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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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通海县委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发〔2015〕10号),设立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通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

  2.取消对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检测单位资质的核准职责。

  3.取消公交线路的确定职责。

  4.取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职责。

  5.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职责。

  6.取消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职责。

  7.取消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职责。

  8.根据云南省和玉溪市、通海县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划入通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职责。

  2.承接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职责。

  3.承接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职责。

  4.承接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审批职责。

  5.承接县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监管职责。

  6.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下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2.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3.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

  4.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5.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乡规划、招投标、房地产管理、建筑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地方性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职责。组织与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报批;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实施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和修订有关规划;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职责。执行相关住房制度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工作;执行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拟订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职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指导乡镇进行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特色城镇和旅游小镇建设。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对报监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过程监督;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政策的执行,拟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城市规划区市政建设的职责。拟订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等相关办法、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路灯、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运营和管理。

  (十)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按照县委、政府安排,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住建系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住建系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中长期规划;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历史建筑的建档和管理工作;拟定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计划;争取国家和省、市对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配合街道协调解决历史城区历史建筑权属纠纷等。

  (十三)承担人民防空管理的职责。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提供保障;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通海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办文办会、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档案、综治维稳、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行业技术改造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管理局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日常财务及财务统计、财务核算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城市综合管理股)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和行政审批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统一收件、办理、送达和审核上报工作;协调和管理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普法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质量及安全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住房和房地产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业、房地产市场监管、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县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改配套政策的监督落实;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执行相关住房制度政策。

  (四)建筑市场监管股

  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标准定额、招标投标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参与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

  (五)人民防空管理股

  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提供保障;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承担通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城乡规划建设股(名城保护管理股)

  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县颁布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研究拟订通海县城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草拟有关城乡规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和指导通海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报批,并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实施管理,根据城乡发展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和修订有关规划;负责通海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组织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设计和推广;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市容环卫与绿化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和重点镇、特色小镇、旅游小镇的认证申报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镇、旅游小镇、传统村落、新农村建设;负责村镇建设业务统计工作。

  与所在乡镇(街道)、村共同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长期规划;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历史建筑的建档和管理工作;拟定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计划;负责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的审查;争取国家和省、市对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配合街道协调解决历史城区历史建筑权属纠纷等。

  (七)市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股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组织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路灯、燃气运营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旅游业务部门开展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创建省级园林县城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五、其他事项

  (一)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通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和印章。

  (二)通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有在职人员一并划归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通海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城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消费投诉处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及工业产品、重要消费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生产环节产品质量问题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处理;通海县旅游发展局负责旅游行业消费投诉处理;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类消费投诉处理;通海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类消费投诉处理;通海县农业局负责农资类消费投诉处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通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