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769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

“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通海县“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6

通海县“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通海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保证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积极争创省级、国家级生态文明县。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

二、考核内容

(一)自然生态指标:体现自然生态环境特征。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等等,数据分别来自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住建、旅发等部门。

(二)环境状况指标:反映环境状况优劣。包括类及优于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等,分别来自环保、住建、农业、水利等部门。

(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表征政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付出努力的生态工程、生态创建及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等,分别来自政府、国土、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住建、新农办等各部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通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通海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组成人员如下:

  长:柳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常      县政府副县长

  员:钱忠俊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胡兴俊    县委政研室主任

刘明成    县发改局局长

张颖星    县工信局局长

耿双昌    县财政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李绍成    县环保局局长

溥发高    县农业局局长

段金杰    县林业局局长

吉德武    县水利局局长

刘有逵    县卫计局局长

董兴华    县文广体局局长

赵之华    县旅发局局长

谭鸿昌    县统计局局长

旃明华    县湖管局局长

杨荣志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葛红华    秀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九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兴全    河西镇镇长

师尚庭    杨广镇镇长

杨勇运    四街镇镇长

纳鸿翔    纳古镇镇长

杨速华    兴蒙乡乡长

龙发亮    里山乡乡长

阮繁生    高大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李绍成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王汝顺、县环保局副局长王光跃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人员若有变动,由接替人员替任,不再另行发文。

四、任务分工

县委新农办:负责填报年度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新农办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发改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年度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及证明材料;配合统计局汇总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数据;配合环保局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表;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工信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填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及其证明材料;配合完成考核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填报县域国土面积、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填报土地利用信息表、生态建设工程、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及证明材料;配合农业、统计部门完成草地,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数据;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国土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填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批复、照片等;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年度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等材料及证明材料;配合旅发局完成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区面积指标证明材料;配合新农办完成新农村生态建设等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环保局:编写考核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报告;负责减排指标、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负责每季度下个月10日前上报该季度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组织实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牵头完成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年度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及证明材料;配合统计局完成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数据;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填报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配合统计局完成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数据;配合国土局完成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填报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及证明材料;年度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材料及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配合统计局完成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数据;配合国土局完成水域湿地指标数据;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水利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年度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及证明材料;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卫计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文广体局: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旅发局:负责填报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旅游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考核年度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年度内县域概况方面的工作报告;配合发改局完成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统计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湖管局:负责年度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及证明材料;配合国土局完成水域湿地指标数据;年度内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湖管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材料和时间进行督查。

九个乡镇(街道):负责填报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等数据填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所填报数据材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五、工作进度安排

县级培训会:每年10月中旬召开通海县国家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级培训会。

材料报送:每年10月下旬。

汇编材料报送:每年1110上旬,完成我县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省环保厅。

每年12月至下年3月,分别迎接省级审核评级、国家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上报数据中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填报上年年度数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填报当年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监测运行、垃圾处理厂监测运行填报当年现有监测、运行数据和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填报当年经县人大审议的环保投资财政预算,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要统计在内。

(三)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四)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以JPG格式存储。

(五)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考核中因此扣分的,将追究负责数据提供单位的责任。

(六)配合完成的指标及表格,请配合单位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给相对应责任单位。

(七)所有报送材料须按时间要求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包括未加盖部门公章的wordExcel版、加盖部门公章的pdf版。纸质版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九)监测任务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由市、县监测站承担。

(十)将每年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纳入党委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

七、其他事项

(一)为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便于协调和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本单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负责具体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各单位上报的联络员不得随意更换。

(二) 十三五期间的考核工作不再单独制定印发考核实施方案。考核指标体系主要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如果考核指标、时间安排和其他相关事项有变动,根据考核当年相关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