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783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海县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海县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

 

 

通海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推进我县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6171号)精神及《玉溪市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助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衔接,建立完善价格机制与补贴机制并举,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促进农业节水,以合理补贴保护农民利益。运用制度建设、工程配套、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等举措统筹推进。

2.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密切合作,发挥价格调整、资金整合、行业指导等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3. 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区分不同的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农业经营方式等因素,大胆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改革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推进、适当超前、突出重点的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中型灌区等重点地区要加快改革步伐,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运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改革方案

(一)工作思路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中型灌区为重点,以小(二)型及以上规模的水库、灌区、水闸、泵站等承担农业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为主要对象,同时兼顾面上其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保护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通过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创造条件。通过水价改革,加快培育和完善水权水市场,为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奠定基础,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筑牢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配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属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用水效率低、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集中、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灌区,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量细化计量单元,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力争计量到户。

在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的同时,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末级渠系等灌排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支撑。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本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水权分配到户、明晰到亩,并登记颁证。要抓紧建立健全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交易。具体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3.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发〔2016170号)精神,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

4.加快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以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为引导,以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1.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完善计量设施建设、明晰初始水权、实施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县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终端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和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供水对象单一、工程规模较小的水利工程和小型灌区大力推行协议水价,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水价。

2.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成本定价。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同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等进一步细化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要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来的空间等,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新建、改扩建水利工程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将水价形成机制建设作为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

 3.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县水利局会同县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县水利局按照申请、审核、兑付的程序对用水主体实施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用水主体按季度或年度向县区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由县区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资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户较多、用水到户计量困难的供水工程,探索在供水环节进行补贴或补贴供水主体等模式。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县水利局会同县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要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地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可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坝区要大力推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积极落实节约用水奖补政策,建立和完善精准补贴办法。山区要按照节约奖补、补贴精准的原则,逐步实现节水奖励,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加快建立精准补贴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农田水利改革发展瓶颈,增强农村水利发展活力的根本途径。是推进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措施。是培育和完善水权水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的基础。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用水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统筹安排,部门合力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属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精心组织,快速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政府将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和具体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全面推进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以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综合运用制度建设、工程配套、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等措施统筹推进。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要选择一批项目作为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完善配套政策。

(四)加大投入,合力推进

工程设施配套建设是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大末级渠系及计量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在水利建设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进行成本构成审核、资产价格重估认定、供水成本测算、水价调整听证、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和改革宣传等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经费按供水工程的不同功能和类型筹措:公益性资产价值重估由财政负担,经营性资产价值重估由经营收入弥补;水价宣传、成本测算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等费用由县财政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补助。

发改部门要围绕改革工作整合项目资源,制定供水价格政策,做好国有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和成本测算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指导价格。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整合,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整合优化水利项目,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业用水定额,明晰农业水权,推行水权转让,完善工程管理体制,配套建设计量设施和末级渠系。农业部门结合水利项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措施。质监部门负责用水综合定额核定,加强水计量设施质量和精准用水监督。工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与运行的服务。

(五)积极稳妥,规范操作

要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县发改局要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在改革决策、审核审批等前端环节人为引发社会矛盾。

(六)加强督导,跟踪问效

县级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乱挪乱支。

(七)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八)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日常维护、资本投入等情况,及时掌握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准确分析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适时调整政府定价政策和管理计划,加快建立行业服务,要逐级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