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784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 

 

通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市、县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30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1—12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年初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适时制定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年中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中督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针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中督查,对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

(二)年终考核

1.自查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10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年底前,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乡镇(街道)全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于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当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3.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查自评、实地检查以及年中督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及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釆取评分法,分值按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得分排在前4名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单位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报送县综合考评办公室及县干部主管部门,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成绩按权重计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A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给予通报表扬。对评议考核为C级的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